山東省人民政府文件
魯政發〔2014〕16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13〕24號文件
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光伏產業是新能源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光伏產業,對調整能源結構、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推進生態山東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和發展目標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市場主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結構調整、優化布局、優勝劣汰及開發利用中的決定性作用,全面發揮企業主體地位,積極改善政府管理和服務,大力推廣光伏應用,加快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健全標準化和檢測認證體系,培育壯大光伏相關服務業,實現光伏產業規?;涂缭绞桨l展。
力爭到2015年年底,全省光伏電池片、組件產量達到300萬千瓦以上,光伏發電裝機容量達到180萬千瓦以上,培育3—5家實力雄厚、在國內外有較強競爭力的骨干生產制造企業。
二、積極擴大推廣應用
(一)有序推進光伏電站建設。充分發揮我省電網接入和市場消納優勢,利用荒山荒地、鹽堿地、灘涂、水面等未利用地及采礦廢棄地,探索更加靈活的土地供應方式,積極穩妥推進各種類型的光伏電站建設。在有條件的地區開發建設風光互補等多能互補電站。力爭到2015年年底,全省建成光伏電站裝機60萬千瓦。(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二)大力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優先支持在用電價格較高的工商業企業、工業園區建設規?;姆植际焦夥l電系統;支持在機關、學校、醫院、事業單位、居民社區建筑和構筑物等推廣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鼓勵光伏建筑一體化應用,新建建筑、舊建筑改造等原則上按照分布式光伏發電要求統一設計、同步建設。鼓勵在路燈照明、景觀以及通訊基站、交通信號燈等領域推廣分布式光伏電源。開展以新能源智能微電網技術為支撐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項目建設。力爭到2015年年底,全省建成分布式光伏發電裝機120萬千瓦。(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交通運輸廳、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三)努力拓展在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中的應用。按照發展“新城鎮、新能源、新生活”的總體思路,將光伏發電納入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統籌考慮光伏發電應用;結合新農村建設,在農村新型社區建設、舊村改造等工程中規劃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實現電能就地消納,改善農村供電狀況和用電水平。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示范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建設,擴大光伏發電應用。(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
(四)積極開拓省外和國際市場。支持企業充分利用對外合作交流、“好品山東”網等平臺,積極參加論壇、會展、招商活動,拓展市場空間,擴大知名度和影響力。積極為企業提供對外貿易和投資培訓,幫助應對貿易摩擦、開展投資合作。鼓勵、幫助和引導企業在鞏固歐盟、美國等傳統市場的同時,積極開拓亞洲、大洋洲、南美洲、非洲等新興市場。(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三、大力推進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
(一)嚴格控制產能。嚴格按照產業規劃布局光伏制造項目。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的多晶硅、光伏電池及組件項目。新上光伏制造項目應滿足單晶硅光伏電池轉換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電池轉換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電池轉換效率不低于12%,多晶硅生產綜合電耗不高于100千瓦時/千克。建立健全淘汰落后產能長效機制,加快關停淘汰落后光伏產能。(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保廳)
(二)優化調整產業結構。支持擁有先進技術和較強自主研發能力、具備品牌優勢和市場競爭力的企業開展兼并重組,引導和推動各類生產要素和關聯企業向光伏產業基地聚集,促進產業集聚發展。積極推進光伏制造企業垂直一體化發展,鼓勵與配套企業、原料供應企業開展戰略合作,力爭形成集上中下游于一體、各環節相互配套、契合度較高的完整產業鏈條。(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
(三)提高技術和裝備水平。著力提高光伏電池轉換效率和系統集成技術能力;提高逆變器、跟蹤系統等技術和裝備水平;加大對前沿基礎技術、新一代光伏電池、關鍵核心裝備等研發和產業化的支持力度。充分發揮企業創新主體作用,加大研發投入;加強產學研結合,鼓勵聯合研發;積極創造條件,搭建光伏技術公共服務平臺;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引進、培養光伏產業專業人才。(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四、加快構建服務支撐體系
(一)推進標準化和檢測認證體系建設。積極引導企業參與光伏相關標準的制訂(修訂),完善光伏材料、電池及組件、系統及部件、發電系統及相關電網技術等標準體系;建立健全光伏產業量值傳遞溯源體系;加強硅材料及硅片、光伏電池及組件、逆變器及控制設備等產品檢測和認證工作,搭建檢測和認證服務平臺。實行關鍵產品檢測制度,鼓勵企業開展產品認證。(責任單位:省質監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二)培育壯大相關服務業。鼓勵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光伏發電系統;完善合同能源管理規范和交易結算機制。鼓勵光伏制造企業向電站投資、建設、運營等領域拓展業務;積極培育和壯大電站咨詢、設計和工程總承包等新興服務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發展,強化行業統計分析,搭建交流合作平臺。(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五、不斷完善電網接入和并網運行服務
(一)做好電網接入服務。電網企業要本著簡化流程、便捷服務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光伏發電接網審核和服務程序,公布并網服務流程,下放并網審批權限,在規定時間內出具并網接入意見;加強與光伏發電相適應的電網建設和改造,保障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設;投資建設光伏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和接入公共電網光伏發電項目的接網工程;積極發展微電網和智能電網技術,提高電網接納光伏發電的能力。加強光伏發電并網服務監管,確保項目建成后及時并網。(責任單位: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
(二)完善并網運行服務。電網企業要優化系統調度運行,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運行,全額收購上網電量;提供電量計量、按期結算電費和轉付補貼等服務。分布式光伏發電全部電量納入全社會發電量和用電量統計,并作為各級政府和電網企業業績考核指標;自發自用發電量不計入階梯電價適用范圍,計入各級政府和用戶節能量。(責任單位: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物價局、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
六、全面強化保障措施
(一)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光伏發電實行備案管理,需要資金補貼的項目納入年度指導規模管理。光伏電站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個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當地電網企業直接登記并集中向所在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砻夥植际焦夥l電應用發電業務許可。(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二)實施電價扶持政策。2013-2015年并網發電的光伏電站,上網電價確定為每千瓦時1.2元(含稅,下同),高于國家標桿電價部分由省級承擔。2013-2015年,納入國家年度指導規模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發全部電量在國家規定的每千瓦時0.42元補貼標準基礎上,省級再給予每千瓦時0.05元的電價補貼。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和光電建筑一體化應用示范工程補助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再享受以上補貼。鼓勵各級政府在國家和省級補貼基礎上,結合實際出臺扶持政策。(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省發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三)完善資金支持政策。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資金加大對太陽能資源測量、評價及信息系統建設、關鍵技術裝備材料研發及產業化、標準制定及檢測認證體系建設、新技術應用示范、示范項目建設等的支持力度。鼓勵省級現有專項資金向光伏產業自主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等領域傾斜。2014年,籌集1億元設立省級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專項資金,擇優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給予支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鼓勵各級政府設立光伏發電應用專項資金,支持轄區內光伏發電應用。(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各市人民政府)
(四)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嚴格落實2015年之前光伏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50%等稅收政策。各級政府不得以各種名義向光伏發電企業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費用。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農網還貸資金等4項針對電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各市人民政府、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機構要嚴格落實“有保有壓”的信貸政策,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先進、發展潛力大的企業做優做強,對有市場、有訂單、有效益、有信譽的光伏制造企業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信貸準入可達標的原則,為光伏企業技術創新、兼并重組和境外投資等具有競爭優勢的項目提供融資、理財、結算、咨詢等綜合性金融服務。支持企業通過在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交易、私募股權投資、發行債券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提供貸款和債務融資擔保,研究設立重點光伏企業融資擔保扶持基金。鼓勵各級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金融合作關系,有針對性地支持光伏產業發展。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中小企業和家庭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嚴禁資金流向盲目擴張產能和落后產能項目,對國家禁止建設的、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光伏制造項目不予信貸支持。(責任單位:省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山東省分行)
(六)強化土地支撐。支持利用荒山荒地、鹽堿地、灘涂、水面等未利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并在土地規劃、計劃安排時予以適度傾斜。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及耕地、園地、林地以外其他農用地并結合種植、養殖等進行綜合利用,不涉及農轉用的,在明確縣級人民政府監管責任、土地權屬性質和用途不變的前提下,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計劃指標;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后,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探索采用租賃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省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出臺配套措施,加強協調配合,為光伏產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各級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抓好工作落實,切實推動光伏產業健康發展。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濟南軍區,省軍區。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9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年9月30日印發
上一篇:發改價格[2016]2729號
下一篇:“兩會”政府工作報告提光伏發電